宁德师范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师院〔201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的合理、合法、合规,坚决杜绝各项乱收费现象发生,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宁德师范学院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宁师院[2010]13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考试费、会务费、成人教育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培训费等。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在规定范围内收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由财务处管理。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全校各项收费项目的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统一向财政、税务部门申领票据及票据核销工作。
第六条 各项收费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批准后才能收取。新增收费项目或变动收费标准需报物价部门审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列入《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第七条 学校对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各项收费项目、标准、票据使用及核销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处监督。
第三章 收费程序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程序及日常收费管理,具体收费程序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收取学费、住宿费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学生缴纳学费、住宿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可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办法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二)代办费
学生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款、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费以及政策所规定的相关项目。学生床上用品和日常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代办费应遵循“统一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对代办项目逐项核算,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学校的各类证、卡等首次发放给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按工本价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三)考试费
各类国家级、省级考试严格依据市物价局核发的各类考试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用,并按规定比例及时上缴考试主管部门。
(四)成人教育收费
1.成人教育学费
主办方为我校的成人教育学费,由学生本人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并开具相应收费票据。
主办方为他校或校外机构的成人教育学费,由对方单位派人集中收费,无法派人的可由收费方出具委托收费函,由专人协助收费。
2.自考辅导费
各系承办的自考辅导业务所需收取的自考辅导费,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财务处缴纳。
(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按规定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培训费,由校继续教育部授权承办单位的财务联络员在学员到学校培训鉴定期间统一收取,并于培训鉴定工作结束后三日内统一到财务处缴纳,由财务出具相关票据。
(六)其他收费
受校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项活动收费,校内承办单位须将委托书或有关协议以及收费依据等文件报送财务处,经审核认可后方能收费,收费应提供相应票据。
由校内各部门承办的会议,若需委托学校收费的,由会务组指定专人配合收取会务费等相关费用,由财务处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进行公示,严格实行“价格服务进校园”公示活动,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条 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收入按《学校事业收入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与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
学校实行收费管理法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