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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宁师院〔2013〕45号)
2013-11-12 17:51  


宁德师范学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宁师院〔2013〕45号

为加强学院的现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及收付过程的安全、合法和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高校财务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金结算原则

(一)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能够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学校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公务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借款。

(二)100元以内(含100元)的零星购销支出可以支付现金,1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允许支付到个人银行卡,超过2000元以上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支付到提供货物、服务或劳务方账户(属于个人账户的应提供对方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支付的或不能支付到对方账户的必须说明合理理由,并附上相关的支付凭证(如pos单、网银转账的凭单、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等),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三)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审批,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

(四)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现金使用安全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现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借用现金必须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现金。财务处必须严格控制私人借款,遇有特殊情况,在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数额内,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借给,借款人必须提出明确的还款计划,并按时归还。

(二)现金出纳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和现金日记账的登记等工作,每日终了,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库存现金实有数核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私自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自行保管或以个人名义私设账户。

(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确保现金安全完整。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网银病毒防护和防黑管理。使用网银业务时,应确认杀毒软件、防火墙等防护程序正常运行,加强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等软件技术,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受到来自网络的恶意攻击和非法侵入。

(五)应加强网银日常运行与维护的管理,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网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新网银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确保网银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三、现金支付范围

(一)以下项目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卡: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学生奖、贷、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非政府采购的小额零星商品(含农副产品)和服务购买支出;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学费等;7、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方便,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其他确实不能使用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如慰问支出等。需经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四、现金业务办理

(一)收取现金必须开据学院统一使用的票据,写明缴款人、款项内容、金额等,不得涂改。

(二)使用现金支付的每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并按照审批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签章。

(三)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四)现金支付金额2000元以上的,应当提前两天向财务部门预约,以便安排现金。

(五)转账支付的应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人银行账号及开户单位名称,相关信息提供不准确的责任自负。

(六)采用公务卡结算应提供与合法原始凭证金额、单位名称一致的pos结算单。

(七)网上商城购物应提供和合法原始凭证金额、单位名称一致的在线付款凭单。

本规定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项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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