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审核暂行规定
宁师院〔2012〕82号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审核手续,明确财务责任,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合法、合理、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财务收入规定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并使用合法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财务管理。
(二)在学校统一收费项目之外拟新增收费项目的单位应事先提出收费申请,送交财务处审核并统一报批。申请内容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如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经财务处审核并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凡使用学校资源、利用学校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单位,事先应书面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合同应交学校财务处备案。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四)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及材料处置变价收入、赔偿收入、出售废品收入、房屋场地租赁收入、教室会场出借收入、水电收入等,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统一缴校财务处入帐。所有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公款私存、账外账和“小金库”。
(五)鼓励各系、各部门积极向上级、校外争取纵向及横向项目资金,争取来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学校在事业经费中视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经费,用于争取项目所需费用开支和奖励。
三、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学校经费支出安排要向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倾斜,保证基本支出,从紧控制学校行政、消费性支出。为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实行校长授权审批的经费审批制度,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部门领导负管理及相应的审批责任。
(二)学校各级领导审批经费支出,要以学校当年给各部门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三)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含教学辅助部门)负责人的报销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负责人的报销支出在审批权限内交叉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批;校领导报销支出,由党政办负责人审批,超出党政办负责人签批权限额度的,书记及行政分管领导的报销支出由校长审批,校长及党务分管领导的报销支出由书记审批。
(四)各级领导在审批经费支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相关的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五)财务处对开支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经财务处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特殊事项纪检监察审计处认为有必要预先审核的,或财务处和各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纪检监察审计处预审的项目,应提交监审处预审。
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和责任,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及责任
(一)列入预算的经费开支项目:除修缮、装修等工程项目外,1万元(含1万元,为便于表述,限额上限的均含本金额,下同)以下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联签审批;修缮、装修等工程项目1万元以下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联签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还要报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人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二)未列入预算的经费开支项目: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100万元以上由党委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批人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三)预算安排分管领导的机动经费由分管领导审批。
(四)按规定需立项的项目,项目完成后经费控制在预算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预算10%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联签审批,超过10%以上由校长审批,超过15%的必须重新立项。
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支(指单体采购、单项建设等支出)必须进行论证。
五、特别规定
(一)人员经费:职工工资性支出,由人事处和财务处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学生减免奖助、勤工俭学经费(为各部门服务的学生),学工处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物业管理费(已签订协议的):由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科研经费、专项基金:科研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专项基金按相关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专项经费(含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自定专项经费):按规定用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中一次性开支在一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联签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五)创收经费:由各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其中一次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物资采购:各单位以及科研课题项目的设备设施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由资产后勤管理处办理。审批限额按审批权限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资产后勤管理处制定。
(七)修缮、基建、装潢等工程项目:由资产后勤管理处统一办理,管理办法由资产后勤管理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八)教学设备设施:由现代教育中心审核后按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报校领导审批。
(九)通讯费:领导办公电话费由党政办审核、网络费由现代教育中心审核,财务处审批。
(十)校级业务招待费、协作费、对外联络费、各类值班费(不含保卫处):单笔1万元以下由党政办负责人审批,超过1万元的由分管行政的校领导审批。出国经费按批件任务和有关规定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日常交通费、驾驶员差旅费:1万元以下由车队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由车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对私转账暂付款(现金借款):由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2万元以下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原则上单笔借款或个人累计借款不得超过20万元,确因需要超过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所有借款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对公转账暂付款:5万元以下付款时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联签审批,2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原则上单笔暂付款或对同一个单位累计支付暂付款不得超过50万元,确因需要超过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相关部门及业务负责人必须实时跟踪资金落实情况,确保资金安全。手续完备后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十三)教学系经费:实行党务、行政项目分离,其中公务费、教师差旅费、教学建设费、业务招待费、创收经费等由行政负责人审批,学生活动费、党务活动费、就业指导费、学生差旅费等由党务负责人审批,具体年度额度在学校预算下达后由各系上报财务处备案,未备案的一律不予报账。
(十四)资产处置:由具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后报校长审批。
(十五)按规定应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还需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办理收支。
(十六)财务处认为有必要提请校领导审批的事项,不在此限。
(十七)学校重大财务收支、对外投资、借出款项、向金融机构等融资、对外担保等均应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本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德师范学院收支审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项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