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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应收及暂付款和票据报销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师院〔2011〕20号)
2012-05-08 17:54  

宁德师范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票据报销管理的暂行规定

宁师院〔2011〕20号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票据报销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和会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应收及暂付款的范围

1、因公出差含进修、培训、参加会议、教学实习以及学校领导安排的其他外出需要办理的暂付款。

2、购置设备、材料物品、教材、图书资料等需要办理的暂付款。

3、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领取的备用金。

4、合同、协议中的应收款项。

5、经有关领导批准的其他公务暂付款。

6、借款金额起点一般是人民币1000元以上,差旅费借款和小额购置借款可支付现金,其他一律以支票、电汇支付。

7、因病住院大额用款,经本人申请,学校酌情给予借款,医保中心药费报销后及时冲账;

二、办理暂付款的手续

1、办理暂付款必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借款三联单",按借款单上的要求填写清楚,经项目审批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2、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借款,必须借款的由辅导员代办,并负责冲账。

3、办理暂付款要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借款手续,以减少暂付款人数。

三、结账要求  

1、无论因公出差或购物,均需按规定取得合法的票据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单位负责人签字时应注明"冲账";对不合法的票据,财务处不予报销。

2、暂付款实行"一单一结",未冲完借款部份,必须将现金一并交还财务处。

3、因公借款取得合法凭证的一周内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如有特殊原因本能报销的,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闽财监[2003]72号)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因此,对超过三个月不报账又不退回借款者,财务处将从经办人的校内津贴扣还。

4、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领用备用金,应在三个月之内冲账还款,需继续领用的再办理审批手续预领,每年的12月25日前必须结清。

5、合同、协议中的应收款项,有关人员应按合同、协议中的条款办理,未按合同、协议条款办理的,视同挪用公款处理。

四、票据报销规定

1、报销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税务监制章的有效票据。报销发票必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宁德师范学院)、开票日期、开票人姓名、发生费用的内容、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购买办公用品、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品种较多票据上无法逐项列明的,需附销货单位提供的机打小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

2、报销票据上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发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报销时,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及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购置设备属于固定资产(800元及以上)的需提前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购置教学实验材料、低值耗材、办公耗材等需提前到资产处办理验收、入库等相关手续,然后持验收单、入库单等及发票到财务处报销;各部门用日常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需提前征得主管院领导、资产处及财务处的同意,由资产处组织采购后,持验收单及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4、票据报销期限

根据《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原则上只限报销当年发生的票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部门预算经费(上年指标不够的情况下)报销票据可上溯1个会计年度,科研、教研等研究类项目经费报销票据可上溯2个会计年度。凡超过报销时限的票据以废票处理,财务处不予报销,产生的后果由部门或个人负责。

五、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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