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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宁师院〔2010〕71号)
2012-05-01 17:55  

宁德师范学院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宁师院〔2010〕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物品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校公共丽丽,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管理经费开支的各项物品采购。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采购目录且符合限额标准的物品一律提交政府采购。未列入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也应提交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外的物品,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主要范围是:

各种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等所需的仪器设备;

各类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等所需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各类家具、图书、教材;

经学校研究纳入采购范围内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 成立宁德师范学院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

校物品采购工作。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政府采购方面:

制定学校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组织学校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采购事务;

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助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监察工作;

负责采购计划、组织代理机构公开选择、采购文件、委托协议、专家抽取、参与评标、采购合同、验收、网上竞价采购、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分散采购、统计、档案等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性相关事务,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等其他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其它采购方面:

拟定或审定采购方案;

负责主持校内物品采购招标活动;

组织派遣采购人员并监督采购过程;

负责组织采购物品验收相关工作;

负责督促办理采购工作相关手续。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采购办、挂靠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汇总采购计划并进行分析后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执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负责与市采购办和招投标中心联系;

负责完成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具体采购事务。

第二章 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使用单位11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采购计划和预算(包括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大额度(批量50万元以上)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采购,需请专家进行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在编制采购计划时,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要求,按照“使用”和“节约”原则,对采购物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数量,市场价格,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人时数、相关单位使用记录等)等进行详细的考证;需提供3款以上参考品牌,无法提供3款品牌的必须加以说明或申请一来源采购;并填写好《宁德师范学院设备申购审批表》和《宁德师范学院计划采购设备清单》报校采购办。申购项目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和系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都要签字以示负责。

第六条 采购计划的审核与审批。

(一)各系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实验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收集汇总进行分析并写出意见后集中报教务处,教务处要进行认真审核,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校采购办。各部门申报的办公设备、家具类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采购办。该环节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校采购办收集汇总采购计划后要根据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审核,审核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审核内容包括采购物品选型,技术指标,数量,金额,经费来源及补充建议,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提交采购领导小组把关审定。该环节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采购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年度采购计划和重大采购项目还要报党委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该环节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采购计划的金额审批权限按照财务审批制度和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购计划审批后,列入政府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技术参数及其它相关条件要求;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政府采购。可自行采购的项目由校采购办在10天内组织采购。

第八条 标书等招标文件的制作与审定。

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校采购办专业人员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共同完成标书等招标文件的制作。校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编制招标文件一定要认真审核把关,特别是对关键性的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性能、质量、价格、时限、售后服务、评委构成、评标方法、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要认真审核。学校派出的招标评委一般由使用单位和校采购办熟悉仪器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事先熟悉招标文件内容,并能充分阐述学校的采购要求。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标书等招标文件的制作,由使用单位拟出方案,校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含纪检监察人员)组织审定并会签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提交政府采购或批量3万元以上自行组织采购项目依法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网上竞价;(3)询价;(4)邀请招标;(5)竞争性谈判;(6)单一来源采购;(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和条件。

第十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要与招标文件相吻合。采购合同原件政府采购部分一式五份;自行采购部分一式五份(校办档案室、财务处、校采购办(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供应商各一份)。

第十一条 学校档案室和采购办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此案够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6)废标的原因;(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三章 验收与质量保证

第十二章 建立物品验收登记制度,成立物品验收小组。零星分散采购的物品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技术员,资产管理员组成。批量集中采购(含政府采购)的物品验收工作,验收小组由物品使用单位和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工作应在供应商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物品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产品技术资料、行业规定、供货商事先提供的样品等为准。

第十四条 物品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认真进行验收。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外观、数量、质量、生产厂家、技术指标、附(备)件,产品技术资料等作为重点验收项目。验收中要做好有关记录,填写验收报告书,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验收报告书由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验收发现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要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退回物品,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商负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向供货商提出索赔。

第十六条 所购物品,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结算。验收完毕依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相关约定办理,所有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经审批的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四章 采购纪律

第十八条 彩玉采购的单位和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要按照学校的上述规定,认真负责,层层把关,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十九条 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学校领导及各系、各部门领导不准指定或推荐供应商,更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物、吃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编制采购计划及标书的人员要与审核采购计划及标书的人员适当分离,验收人员要与组织招标人员适当分离。

第二十条 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采购工作加强监督。对不认真负责、不按规程办事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实行问责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以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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