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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宁师院〔2010〕129号)
2010-11-04 17:56  

宁德师范学院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宁师院〔2010〕129号


一、交通费

第一条 出差人员应乘坐规定等级内的交通工具,凭真实有效的票据报销交通费。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自理超支部分的费用。

第二条 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l]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三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应使用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按有关规定报销。

二、住宿费

第五条 公务出差应到财政部门或会议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标准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应附注充分理由),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住宿标准

省外:厅级(教授)人员住单间,处级(副教授)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省内:厅级校领导按实报销,教授、正处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市内县内:厅级(教授)职务住宿费按实报销,,副教授、处级职务人员住标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标间。

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七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各类会议,须提供正式的会议通知,并经领导签署同意参会意见后方能报销。凡会议通知注明一次性缴纳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凡会议通知注明食宿自理的,可凭会议通知报销由会议指定的住宿宾馆的住宿费、会务费。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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