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关于学生奖、贷、助、补、减、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的实施细则
宁师院〔2010〕100号
各系: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7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关心民生民情的需要,是落实中央助学政策,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安全性的需要。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民主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坚持以“透明、阳光、公开”为目标,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和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稳定,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原则
(一)资助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坚持“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校长办公室等部门监督,广大干部、师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通力合作、责权明确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依法公开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各项资助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核、认定、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校务公开的各个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地公开资助工作的相关内容和程序。
三、“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校务公开、阳光运作”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接受“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进行总结,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工作小组日常事务的处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工作小组组长:毛茂峰,成员:欧嘉烟 邓 兵
(二)建立“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监督检查学生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组织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对“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制定“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等。监督小组日常事务的处理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
监督小组组长:缪雄平,成员:纪检监察室、学工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各系学生会主席
四、“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内容
(一)政策公开。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学生、家长都知晓资助的内容、条件、程序、标准等。
(二)项目公开。各级各类学生资助的项目内容、步骤、结果等要公开。
(三)程序公开,从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到资金的管理、使用、拨付、监督等程序要规范、公开。
(四)办法公开。根据政策规定,建立完善本校(单位)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公开。
(五)标准公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及时公开
(六)条件公开。各资助项目的条件资格及评审办法、程序等要公开。
(七)机构公开。资助工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具体经办人员名单、办公联系电话要公开。
(八)结果公开。对按规定评审出来的受助学生名单、受助等级等要公示,实施从“班级→院系→学校”的逐级公示制度,各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审工作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需增加或减少的学生,学校必须在学校一级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方可增加或取消学生的受助资格。
(九)财务公开。各项资助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结构、资金运转流向、资金使用管理等要公开。学生资助资金一律不用现金发放,师范类学生专业奖学金由学校财务直接打入学生校园卡,其余各类学生资助资金由财务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十)监督公开。向社会公开学校和上一级资助及监督部门的监督电话、监管措施等信息。
五、“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形式
(一)墙报公示;
(二)校务公开栏;
(三)宣传橱窗;
(四)学生座谈会、班会;
(五)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有效形式。
六、“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监督机制
(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校务公开办公室等负责各项资助工作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二)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向社会开通资助工作热线,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相关问题,对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向上报告。
(四)实施检查通报制度。每年省级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将组织资助工作“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实施情况及其他工作情况的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资助工作校务公开的实施情况列入各系资助工作考核内容,作为申报先进单位等重要评估指标。对于开展资助工作校务公开取得显著成效的系给予表彰;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