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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教师工作部《宁德师范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宁师院〔2018〕83号)
2021-03-23 17:49  

http://jsgzb.ndnu.edu.cn/info/1017/1114.htm

宁德师范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

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全面提高学校师德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价值引领、师德为上、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基本原则,着力健全师德建设体制机制,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建设具有较高水平、特色明显的应用型地方本科高校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章 师德教育

第三条 学校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于教师聘任、考核、激励、发展等职业生涯的全过程。

第四条 开展师德引航专题活动。定期组织师德专题培训,在新教师入职培训中开设师德专题;以教师聘用合同为载体,激励教师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建立新老教师传帮带制度,引领新教师上讲台;开展第一节课仪式教育活动,强化新教师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新教师树牢师德观念。

第五条 优化师德教育课程体系。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术规范教育以及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专业思政教育,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创新师德教育培训形式。将师德教育融入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各项教职工文体活动中,切实增强教育实效;积极组织教师深入基层、走进社会,开展调查研究、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在国情教育中提升师德素养。

第七条  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推动基层党组织参与师德建设,鼓励各教工支部通过党员组织生活、专题座谈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大讨论。

第四章 师德宣传

第八条 将师德宣传纳入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大局中统一部署,推进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

第九条 深入开展师德宣讲活动。在学校理论宣讲计划中开设师德专题,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内容,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泛宣传“求真、向善、崇美、务实”的学校精神和优良传统。

第十条 营造师德文化氛围。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在办公区、教师、走廊等场所醒目宣传“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等良好师德师风内容,挖掘师德模范的真人、真事、真心、真情,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组织开展师德建设优秀工作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推广交流师德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崇尚师德、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培育和宣传师德典型。开展“师德标兵”、“最美教师、“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活动,通过校园电视台、宣传栏、广播、网站和微信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校内先进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五章 师德考核

十二条 健全师德考评制度。以完善师德考核评价制度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教师综合评价体系改革。每学年定期组织教师师德考核,不断丰富师德考核评价形式。  

第十三条 严把教师选聘“入口关”。在新教师引进和聘任中,坚持严格政治、道德和业务标准,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由各基层党委负责把关,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确保引进每一位教师政治合格。

第十四条 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遴选、评奖评优等方面明确师德考核要求。对于师德表现突出的,在上述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建立师德档案制度。将师德考核结果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六章 师德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发现、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教师工作部要畅通投诉渠道,公开监督电话和邮箱,广泛听取对教职工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受理、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七条 积极构建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发挥好学生评教机制在师德考核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和监督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建立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出现师德重大问题,各单位须及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对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迅速调查、快速回应,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出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第二十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重大师德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及时者的,或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师德奖惩

二十一 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注重师德激励,对师德表现优秀的教师在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二 严格师德惩处。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教师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充分激发教师遵守师德规范的自觉性。引导教师充分认识所承担的教书育人使命,自觉弘扬职业精神、维护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自觉将师德修养纳入职业生涯规划,并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二十五条 完善教师职业发展制度。鼓励并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出国研修、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履行教育职责;搭建多渠道校师沟通交流平台,保障教师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权益,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 完善教授治学制度。健全和维护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充分发挥教授在职称聘任、学术评价等学术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学校各级学术组织要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健全师德建设领导体制。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师德建设情况的汇报,及时处理师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牵头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单位领导、工会成员和教师代表等。

第二十九条 形成分工协作、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师德的督导、考评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查处及相关责任追究工作;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师德考评结果的运用;宣传部负责组织师德宣讲、开展师德宣传、处理师德舆情;党校、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师德培训;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校工会和校团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师德典型评选表彰活动,并对教师师德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师德建设,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负起责任;各系(所)、实验室、教学科研团队等教学科研一线组织也是师德建设的主体单位,其负责人要带头抓好有关工作。校部机关和教辅部门人员要自觉遵守师德要求,在工作中贯彻育人为本的理念,形成“三全”育人的格局。

第三十一条 抓好师德建设任务落实。各教学科研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师德建设纳入单位工作的整体布局,统一部署、抓好落实。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师德建设情况自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定期开展师德专项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抓好师德建设相关责任的落实。学校把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巡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三十二  加大师德建设保障力度。学校各单位在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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