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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师院〔2012〕16号)
2013-11-05 17:45  


宁德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师院〔2012〕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树立良好形象,本着热情、周到、节俭的接待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对象

1、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2、各级专家、学者及其他派遣人员;

3、兄弟院校领导和其他宾客;

4、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

5、其他有必要接待的来访人员;

二、接待原则

1.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学校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公务接待中,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接待标准,不准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赠送贵重纪念品、礼品。

2.需食宿的应尽量安排在学校餐厅或签订的合作住宿和用餐地点。

3.公务接待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党政办负责校级接待,其他部门需学校接待的,应提前报党政办审批安排,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接待。事前未经报批的,学校不负担其接待费用。

4.按“谁招待谁结算”的原则,各处室、各系的接待工作由本部门、本单位自行安排。各种学会、协会及学术性团体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接待费用从其会务费中开支。

三、接待标准

各单位在接待中,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住宿、餐饮,接待标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需由学校领导陪餐的,由党政办负责安排。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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