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宁师院教〔201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申请立项的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改革力度。
2、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3、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可行的研究方案、明确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4、,预期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具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能为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学校的教改项目分为重大(特别)项目、重点项目和自选项目三种类型。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重大(特别)项目可根据研究需要适当延长研究年限。每3年评审一次。评审前教务处将根据学校教学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公布校级教学研究课题指南,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宁德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本校在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项目负责人直接承担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含教学辅助工作)、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较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研究经验或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
第六条 在研教改项目(含校、市、省及国家级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的校级教改项目。已结题的校级以上教改项目,若无新的改革内容不再立项。项目组成员在研的所有教改、科研项目一般不超过3项,除重大(特别)项目外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 重大(特别)项目一般从已完成并具有较好研究基础及后期深度研究前景的重点项目中遴选,或根据学校教学改革发展需要设立的联合攻关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由教务处汇总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和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重大(特别)项目、重点项目和自选项目的立项数。
第十一条经评审通过立项的项目由学校下文予以公布,并通知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凡涉及与自己或直系亲属有关的项目,在投票时一律采取回避措施。参与评审的专家与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立项项目公布15天内,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宁德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合同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教改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研究计划的实施及管理,项目所在部门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经费开支的监督,帮助项目负责人制定好研究实施计划,并提供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在立项后每满一年按时提交教改项目中期检查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对立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研究进展不好的项目,教务处可酌情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整改、暂停、中止或撤销等)。
第十七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应予以撤销并酌情追回已拔付的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
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5、在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过程中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凡接受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经费资助的立项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申请进行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校级各类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均须与教改项目有直接关系,结题的最低要求为A、B、E、F、J成果之一,或C、D之一加A、B之一的50%;具体要求如下表:
成果形式 项目 类别 |
A论文 |
B著作或教材 |
C特色鲜明的讲义 |
D调研报告或改革方案 |
E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
F实验平台或实习实训改革 |
J提高学生素质能力实际成果 |
重大项目 |
核心刊物2篇或本科学报4篇 |
正式出版20万字 |
校内使用1届 以上成效显著 |
在校内外决策中得到应用, 成效显著 |
已应用2届,成效显著
|
已应用1届,成效显著 |
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 |
重点项目 |
核心刊物1篇或本科学报2篇 |
正式出版10万字 |
校内使用1届成效明显 |
在学校决策中得到应用,成效明显 |
已应用1届,成效明显 |
已应用1届,成效明显 |
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奖或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 |
自选项目 |
CN号刊物2篇,其中校外1篇 |
正式出版5万字 |
校内使用1届 |
在系(部)决策中得到应用, 成效明显 |
已通过系(部)审核,即将采用 |
已通过系(部)审核,即将应用 |
指导学生参加省级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校级一等奖以上 |
注:各级竞赛项目不包括各类协会等组织的民间性竞赛,指导学生公开发表作品、获得专利也可作为提高学生素质能力的实际成果。
第二十条 重大(特别)项目或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自选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申请结题验收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完成《宁德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合同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项目负责人提交《宁德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及反映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内容包括:
(1)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
(2)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3)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4)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
(5)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3、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宁德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中签署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鉴定)专家组由校内外同行组成,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重大(特别)项目和重点项目不少于7人,自选项目不少于5人。结题验收(鉴定)专家组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应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由组长签署结题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鉴定)情况报校领导审核后以学校文件形式进行公布。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含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结题验收表、研究成果鉴定书、反映研究成果的支撑材料等),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凡结题验收(鉴定)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务书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立项资助的教改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拥有最终所有权,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项目研究成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学校将不定期召开教改研究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教改经验交流,促进优秀教改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情况可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均应标注“宁德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资助项目,项目编号*******”。
第二十八条 经验收(鉴定)合格的教改项目其成果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九条 校外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及经费配套等根据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教改项目所资助的经费是用于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的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给各项目承担单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作其它开支。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和自选项目的资助额度分别为1万元和0.3万元,可根据学校教学经费的预算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重大(特别)项目的资助额度可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调研费:指开展项目研究与实践所发生的费用(含问卷调查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教改活动费用;
2、资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与实践所发生的书刊、资料的购买、复印费,教材(讲义)的编写、印刷费,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购置费,必须的实验材料、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费;
3、版面费:指进行项目研究与实践所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的费用;
4、会务会:指为完成项目研究与实践所组织的必要的中小型研讨会议等;
5、论证、验收(鉴定)费:指组织项目立项论证、教改成果验收(鉴定)时所发生的费用;
6、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立项、进展、结题等进行审核、监督等工作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1、教改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为经费使用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2、教改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使用经费,并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报销手续;
3、使用教改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音像资料、软件等应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电脑、光驱、大容量优盘等其它硬件设备均不在经费使用范围之内;
4、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需参加该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及校外的教学教研交流、调研等活动,应提前一周提供书面报告,同时随附参加会议的有关邀请函或交流及调研活动方案(应包括调研课题、调研目的、参加人员、调研地点、行程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或管理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属单位和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交流或调研活动结束后应有相关的总结材料做为项目研究的原始档案材料一并归档。
5、项目经费一般分2次下拨。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后,即下达项目总经费50%作为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在通过项目验收或鉴定后结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另行研究。以往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