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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宁师院〔2014〕13号)
2014-06-12 18:05  
宁德师范学院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经费审批
经费管理和审批坚持集体研究、厉行节约、谁审批谁负责和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一)列入预算的经费开支项目:预算经费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由各系、部经费负责人在预算限额内审批。各行政职能部门(含教学辅助部门)负责人本人的报销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负责人本人的报销支出交叉审批;校领导个人行政报销支出,由党政办负责人审批。
(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经费:必须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先立项后开支。立项审批: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50万元以上由党委办公会议决定。立项后按预算经费项目开支管理。
(三)各系、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确定具体经费开支项目审批人。根据具体工作分工,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教学系负责人可以委托分管具体工作的系领导审批,以文件形式确定经费审批人并函告财务处备案。各经费审批人在审批经费支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并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和责任,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其他特别事项
1.专项经费(含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自定专项经费)按规定用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涉及基础建设、物资采购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论证,并附论证结论意见。
2.科研、教研等课题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涉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开支项目,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项目经费由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教学系主要负责人各教学行政“双肩挑”领导的项目经费由系分管领导审批。
3.创收经费由各系、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创收额度内按照规定审批。
4.业务招待费、值班费、校际协作费和对外联络费由党政办负责人审批,出国经费按批件任务和有关规定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资产处置由具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后报校长审批。
二、差旅费报销
一般干部、教师、职工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教学系主要负责人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校领导由党政办负责人审批。访学、培训需提供文件、协议或经人事处确认,会议需提供会议通知。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予开支。教学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质的开支,严格控制教学差旅支出;科研经费要与项目预算匹配,需调整的要按规定先调整后开支,杜绝谋取私利;部门创收经费按有关规定开支,不得以现金、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福利,不得用于聚餐。
(二)下拨给各工会、党支部等小组的活动经费不得用于聚餐、购买礼品、发放现金等与活动无关的钱物。
(三)非本校教职工的丧事所花费的花圈和奠仪一律不得报销。
四、值(加)班经费管理
值(加)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工作日50元。 行政部门(含教辅部门)由党政办统筹在预算内列支。教学系由各系自行安排,每年不得超过4500元,由系包干经费内列支。值班需提供值班安排表和签到表,不得弄虚作假。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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