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
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要求,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采购意向公开的意义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规范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实施步骤
(一)省本级单位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本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以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准,下同)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一)公开主体。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意向。
(二)公开渠道。预算单位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fujian.gov.cn/index.html)录入采购意向公开内容,提交到网站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栏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在其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在各公开媒体上发布同一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公开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时间和内容为准。
四、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及涉密项目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二)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一)公开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二)公开时间。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以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集中公开本年度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预算批复前按规定提前实施采购、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年度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距采购活动开始不足30日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
六、工作要求
(一)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级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及时进行布置,确保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三)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总结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执行到位。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