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校个人劳务收入报销管理,以业务发生时间10月31日为界,从11月1日起,除校内在编、校聘人员以及在校生(含联培生、协助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工作的其他高校在校生),在宁德师范学院领取劳务性收入的当事人,均由本人向税务局申请代开个人劳务收入发票作为报销凭据。
校内在编、校聘人员以及在校生(含联培生、协助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工作的其他高校在校生)所发生的劳务性收入暂时按原报销方式执行,由财务处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财 务 处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