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我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的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费均指含税金额,必须从个人劳务报酬中扣除,不得由部门经费代为支付。劳务人员实际所得应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附:劳务税计算器(修订版)
财 务 处
2015年11月18日